Boopee  

  最近有件鄰居製造噪音吵人而訟爭的新聞案例,事實大略如此, 甲夫妻與鄰居乙為社區鄰里,乙懷疑家裡違建曾遭甲夫妻檢舉而被拆除,雙方交惡。
  這些年來,常常每天在深夜、凌晨、天剛亮等時段,兩家間共用的牆壁會發出「叩叩叩」噪音,有時甚至是電鑽聲,少則10多秒、長則數分鐘,甲夫妻不堪其擾。新聞報導,最多每天曾敲打十多次。對此深夜敲打兩家間的牆壁,製造「叩叩叩」等噪音,甲夫妻長期因噪音影響睡眠,還要吃安眠藥才能入睡,當事人因長期噪音困擾而無法入眠,受有肌痛、肌炎、腸燥症及伴有焦慮情緒之傷害,後來,甲夫妻錄音蒐證提告。
  檢察官依強制、傷害等罪起訴乙男林男,但是,本案法官認為噪音無法確定是乙所為,也可能是同住乙的妻子或兒子所製造噪音,因此判決乙無罪。
  原則上,製造噪音干擾及妨害他人居住安寧的權利與健康,可能涉犯故意強制、傷害等罪。理論上,若可以明確證明是乙故意經常性發出噪音傷害甲夫妻,有可能判決有罪的。今天判決無罪,主要是因為乙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夫妻雖有人證近200次錄音,有將近30次已過半年追訴時效而不受理。其次,因為甲夫妻曾經與乙的兒子吵過架,另外還有乙太太也住在哪裡,即令告訴人甲夫妻有找證人至家裡過夜,也都在客房過夜聽聞過聲響。然而,該噪音究竟是乙本人或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其他共犯所為,法官認為沒有其他證據可供認定乙被告與其家中其他成員有共同為本件強制或傷害犯行之犯意聯絡,在乙家三人都有可能製造噪音的情況下,法官無確定是乙男所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乙男無罪。
  本件還可以上訴,究竟真相如何,猶待確認。不過,大家應該知道,經常性、長期性的故意製造噪音而妨害鄰居的生活安寧,是有可能構成強制罪,若還造成精神上或是身體上的傷害,也可能構成傷害罪的。在本件,因為搜證未齊全,以致於家裡面有三個人,到底是哪一個所為,法官說無法確認,因此,判決無罪,因為本件仍可上訴,最後結局為何,尚未可知?此故,類似案例,檢察官是否應該乙的全家都找來問一問呢?之後再決定要起訴何人會比較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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