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近日勞基法修法公聽會中,有資方代表在面對質疑修法將工時彈性化後,可能會增加過勞死的現象時,隨即表示:台灣的勞資糾紛很少,並無過勞死,若有發生過勞,也是勞工本來就有病。此言一出,頓時引來諸多網友的批評,但就「過勞死」的案件來說,目前法院判決中,有許多已經肯認雇主應該要對此負責,雖然未至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的案件卻不在少數,要否認過勞死的存在,並不實際。

  法院就此類案件主要判斷的基礎,在於勞動部職業安全署聚集職業醫學、心臟內科、流行病學及法學等專家討論後,所制定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俗稱《過勞指引》,認為如果在勞工發病致死的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與發病前幾個月平均加班達一定時數的時候,可以作為判斷勞工再發生心血管之類的猝死案例時,是否屬於職業災害的參考,再搭配個案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的鑑定,繼而認定個案中有沒有「過勞死」的情形。

  而雇主在這類案件中,幾乎都會抗辯勞工會死,都是勞工本身就有病,依照《過勞指引》屬於「自然危險因子」,與執行業務無關,例如主張勞工本身肥胖、愛喝酒、愛抽菸、有高血壓、有另外服用藥物。但法院碰到這類抗辯時,多認為因為「過勞死」本來就很難證明,所以舉證責任就倒置到雇主身上,只要在經專科醫師認定勞工個案的死亡符合前述《過勞指引》後,除非雇主能夠舉證過勞死是其他因素,才不用負賠償責任。不過,在少數案件中,法院確實認為雖然鑑定已經認為「職業原因在促發被害人死亡之貢獻度應超過『50%』」時,但50%又不是「確信」是過勞死,而且被害人平常有在喝酒,所以最後該案就不依照醫學鑑定的慣例,仍然認為雇主不用負責。

  所以,雖然網友在這次公聽會聽到「勞工本來就有病」這種說法,會覺得非常氣憤,但在訴訟個案上這是蠻常見的事情,當然,法院通常不會隨之起舞,而是會以專科醫師的判斷作為最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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