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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男子花錢找婚友社安排至中國相親,婚友社介紹兩名類型截然不同的女子,一位是村姑,一位是平面模特兒,雖婚友社建議他選純樸的村姑,想當然耳是平面模特兒雀屏中選,為抱得美人歸,還自行與模特兒的媒婆商量加碼25萬元,兩人已在中國結婚,然婚後女子要求離婚,這段金錢換來的短命婚就此劃下句點。男子認為婚友社違約,回國後即對婚友社提告,求償七十多萬元,法官則判這名人財兩失的冤大頭敗訴。

  冤大頭錢沒了,老婆也沒討到,求償為何還敗訴?諸如此類的案例在實務上屢見不鮮,花錢找上婚友社,後來又沒能如願娶到老婆,對婚友社求償或是告詐欺的都有。倘若紅娘在收了費用後也立即安排委託人去中國相親,確實是有積極處理婚姻仲介事務,後來仍未成功娶到老婆或新娘死都不來台,也都不會是可歸責於紅娘的事由,畢竟相親的女子們有行動自由,再說,締結婚姻成功與否,端視要結婚的兩人是否合意,此些因素、變數皆非紅娘能事先掌握或干預的,難認紅娘有詐欺之情事,欲求償精神慰撫金通常也會敗訴。

  婚姻本來就是建立在愛情上,如果只是幫忙辦聯誼活動,讓單身男女有個認識對象的管道,事後會如何發展還是看兩人的緣份,這種要找到真愛還比較有可能,至於那種受委託要安排去中國相親會鬧出的爭議可能就比較多了,因為那種婚姻講白一點都是用錢買來的,自然變數也會比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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