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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男子為離婚偷拿妻子身分證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就是找另外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戶政事務所的人員當然也有發現此人似乎非照片中之人,但該女子辯稱因發生過車禍而有去整形,所以現在長相與照片中有出入,男子也在一旁幫腔。半信半疑的戶政人員還是請同事查證,但當時連繫不上元配只好先准了離婚,該男女離開以後才連繫上元配,原來有人假冒她來辦理離婚。之後兩人也被依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這對男女的行為會構成哪些犯罪呢?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有明文。除了偽造文書以外,還可能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再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的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戶籍法第75條第2項)。雖然,這樣的離婚是無效的,但男子也應該受到相當的處罰,而且恐怕婚姻更很難繼續下去了。
  故事說完,可說是令人瞠目結舌!無論男子到底是有多想離開元配,竟然冒著這種被抓包會吃上官司的危險,現在結果婚沒離成,恐怕刑事處罰可就難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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