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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面上有業者稱模仿如變形金剛等知名大廠製作模型,爾後從中國或是香港等地輸入台灣銷售,不過於銷售時表示自己係未授權,已與正版的公司貨來區別,卻仍是遭到代理公司檢舉為盜版,試問業者如此是否有侵害著作權?

  此議題牽涉到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散布權,首先若是模仿其他著作來製作模型,本身是一種改作行為,原則上應得授權行之,否則會構成侵權,甚至如果改作的幅度不大,實際上如同重製,更會直接侵害重製權;而即使是從境外製造、再行輸入,因為著作權法現行採取「國內耗盡原則」,綜不論原始在國外取得的重製物或改作物並不合法,即使是合法的重製物,原則上也不能輸入進口,這一點和商標法或是專利法採取「國際耗盡原則」或是歐盟著作權採取「區域耗盡原則」的觀念不同。

  至於有時候業者可能會宣稱自己都已經有說不是正版、或是品質不輸正版,不至於影響消費者權益云云,亦不能因此免去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義務,例外情形可能是有合理使用或是豁免規定成立的情況下,方得免責。

 

延伸閱讀:真品輸入行不行http://sunrisetaipei.pixnet.net/blog/post/18515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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