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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年僅13歲的少女繼承其父的三筆不動產,每月租金收入七萬元;其母因跟高利貸借款八百多萬元,之後一名何姓男子幫忙還清債務,其母竟擅將其中一筆房產賣給何男以還債,而該屋已被銀行設定抵押權無法過戶,何男因而要求將少女名下的三筆土地設定1540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信託登記給何男之女兒,且簽了房屋租金出讓書以確保債權的實現。少女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判決少女勝訴,母親對女兒財產的處分無效。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8條有明文。這是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優先保護原則,換句話說,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為未成年之利益是可以處分的。最高法院曾經有個判例,未成年人因受贈而取得土地,這就是屬於”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的土地依法有使用、收益之權;至於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若沒有足以認定有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特別情事,自為前開法律所不許。

  在我們都理所當然的認為天底下哪有父母不為子女利益著想的時候,偏偏真的有父母眼前只有己之利益,不會為子女的利益設想,這樣的父母雖不多,但也不少,好險有這條但書,可以避免父母利用小孩尚未成年、懵懂無知,擅自為自己利益去處分孩子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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