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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又發生把他人個人資料Po在網路上,而遭法院判刑之新聞案例。
  依據起訴書的內容,大略是說被告林先生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是,林先生與告訴人古先生在國道發生行車糾紛,而取得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得知古先生的行動電話號碼及車牌號碼後,竟意圖損害古先生之隱私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在臉書爆料公社將古先生的出生年次、職業等個人隱私資料,以此方式藉由網路肉搜古先生而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判決書並指出,被告所為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就是原本合法持有他人的個人資料,但其後有非法使用的情形。亦即,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例如本件是為了逼使告訴人古先生出面解決行車糾紛所衍生之車損,乃在網際網路上洩漏告訴人個人資料之方式,損害古先生的隱私,以求達到維護林先生財產利益之目的,遭法院判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還要接受三場法治教育哩!
  一般發生車禍,警察局會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若其上有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除了聯絡或訴訟等目的內使用,是不得作目的外使用的。社會大眾要瞭解,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定義非常寬,依該法第二條規定,所謂個資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也就是說,連「出生年次」、「職業」都不能隨便說啊!不要以為公佈人家姓名及出生年次是一件小事情喲!
  想要網路「肉搜」他人時,一定要想到「個人資料保護法」這個法律。過往,
因為報復、生氣罵人、逼他人出面等等,經常會不思索就把他人個資張貼在網路上,尤其是有了爆料公社這個肉搜平台後,一般人更容易誤觸個資法刑事法規。
  請千萬記住,合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請勿作取得目的外之利用。例如發生車禍取得他人交付名片從事後續協商,協商不成也不要在爆料公社將他人名字、職業或是出生年次Po上去,否則很容易吃上刑事官司。原本只是車禍的民事被告苦主,還可能會變成刑事被告的苦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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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