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4.jpg  

  看到一則令人毛骨悚然的新聞,嘉義一名男子將房屋給銀行抵押,因還不出錢,該屋遭法院強制執行,拍定點交完後,該男子就人間蒸發,而房子的新屋主一直聯絡不上他,最後連繫上他弟弟,進到了屋內打開反鎖的廁所門才發現裡面一具屍體,死亡時間已久,早成一具乾屍,因門窗緊閉,沒鄰居聞到屍臭味。該屋已兩年無人居住,屍體有可能躺在廁所兩年了;沒有外傷,初步排除他殺的可能。
  有認為倘若建物的專有部分(包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亡的事實(陳屍於專有部份),及在專有部份有求死行為致死(例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即未陳屍於專有部份)。簡言之,所謂凶宅指的是在該建物專有部份內有發生非自然死亡的事故始屬之。大概是因為凶殺或自殺而死的人通常怨氣沖天,所以這樣的屋子就會特別凶吧。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難免有嫌惡、恐懼的心理,對居住其內的住戶易造成心理的負面影響、有礙其生活品質,因此凶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接受度、買賣價格、出租收益,顯低於相同地段、環境之標的。假設本案裡的前屋主真的是自己摔死在浴室,則這間房子在法律上可能就不算是凶宅了。
  真心覺得買到這間法拍屋的屋主頗衰的,一間屋子內有具乾屍陳屍在內兩年,一般民眾的觀念裡恐怕都會覺得是凶宅,法律實務上的見解,恐怕在具體個案上,還是要參酌一下社會經驗吧!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