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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是通姦罪的刑法條文規定。
  新聞經常報導一些出軌通姦的案件,而且許多案件都耐人尋味。最近有一件案件是這樣,一名有夫之婦與另一名楊先生共赴汽車旅館,被老公知道後,女方向配偶承認出軌,並且警訊筆錄、檢察官之偵查筆錄均坦承多次與楊先生發生性關係,楊先生卻堅決否認有通姦的犯行,檢察官還是以通姦罪起訴桎先生。
  到了法院審理時,楊先生仍然否認通姦行為,只承認雙方有曖昧的簡訊,並辯稱當天是因女方要他去租房子地點,該地點剛好離他家不遠,還有些時間想在車上聊事情又怕被家人看到,所以就買飲料去汽車旅館,進去不到一個小時就出來,並無任何性行為。尚且,法官認為女方承認與楊先生多次發生性關係,乃訊問女方是否可描述楊先生身體或私處有何特徵?女方卻無法具體描述,法官因此認為本案除了女方的自白之外,並無其他足夠舉證證明有性行為的事實,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事實上,通姦指的就是肉體外遇,婚姻外的性行為。因此,要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有性行為要件之構成,否則,就算再怎麼有肉體上的接觸,或是有其他奇奇怪怪的曖昧行為,也不會成立通姦姦。像是本件,雖然女方自白承認,但是除了自白,必須要有其他配合自白的證據,例如本案法官就希望還要有身體特徵的描述,若描述的不正確,法官就會對於這樣的自白產牲質疑,因為性行為如此私密的動作,不容許採集證據,所以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這就是通姦罪本質上會發生的結果。
  總之,提告通姦罪,不是只有一方的自白承認就會成立。依法,因為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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