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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件遺囑效力爭議的法律案例,某位資深製片人未結婚且無的子女,身後留下包括存款及二棟豪宅等上億元的遺產,因此,乃其製作代筆遺囑,分配給邱姓徒弟及公司員工等人,並未留給其兄弟姊未。其後,製作人的妹妹質疑該代筆遺囑的效力,向法院提出遺屬無效之訴訟。第一審法院認為遺囑見證人資格有問題,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在該案例,遺囑表示某公司員工為受遺贈之對象,但是公司員工又作為見證人,法院認為依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該遺囑既非適格的遺囑見證人,乃判決遺囑無效。

  一般人若在過逝後,想要將財產留給特定的人,就的書立遺囑,但是實務上,經常因為製作遺囑的過程有瑕疵,遭繼承人主張遺囑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繼承的規定。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下列幾種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比較常見的,是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顧名思義,自書就是自己書寫,代筆就是請人代筆。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其次,同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所以說,如果是遺囑的受遺贈人,是不可以作為代筆遺囑的,也就是說,依法代筆遺囑要有三個以上的見證人,而且,見證人不能從遺囑中獲得遺產的贈與,像前述案例,因為發生遺囑的見證人是某公司員工,而該公司員工又是作為見證人,乃造成見證是否有效的爭議。此故,在製作代筆遺囑時,千萬要注意相關的法定要件,以免事後被認定無效,而無法滿足過世之人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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