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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新聞報導,曾經有一位立法委員辦公室,發文關心假釋中的案子,引發爭議。實際上,為了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乃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了「立法委員行為法」。

  相關倫理規範有提及,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其次,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再來,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因此,立法委員接受民眾請託或對於政府進行遊說,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辦理。若未合於前述規定,於法有違自明。

  依據該法第17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對於個案假釋的關切,尚非屬司法案件的介入或是遊說,因為司法案件已進結束而進入刑之執行之問題,新聞報導說司法遊說,有所違誤。但是,不表示就個案關切假釋就合於法規範。亦即,再依據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定前,依本法之規定。」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立法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相關遊說是否合法,應依該法關於倫理規範及利益迴避等相關規定作為判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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