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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新聞指出,有3名長者被關在宜蘭市某間又髒又臭的民宅內,既沒有空調,也沒有飲食供應,後來這些長者敲打牆壁對外求救,讓附近鄰居察異狀後報警處理,雖然民宅屋主隨即用計程車將3名長者接走,警方隨即追查車去向,原來屋主將3名長者移置到自己母親的住處,但警方隨即到場,將長者帶回警局。經調查後發現,是因為該屋主的老福機構在幾年前歇業,但許多家屬仍有照顧長者的需求,所以才會繼續營業。但這樣明明已經歇業,卻又繼續經營老福機構的行為,和未經許可無異,已經違反老福法的規定了!

  老福法自立法以來,都希望經營老福機構要經過政府許可,只是過去有一陣子因為立案的成本很高,需要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所以很多老福機構都是未經立案許可的地下機構,讓政府很難管理,不過在後來老福法修正時,允許小型老福機構無須登記為財團法人,只要符合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的「三不原則」,就可以繼續營業,才讓許多地下老福機構,願意去辦理登記,讓政府可以方便管制,避免消費者和長者遭受到少數無良機構的剝削。

  只是,在政府已經放寬立案形式的情況下,如果未經立案許可,逕行營業的時候,可能就有老福法第45條第1項違法營業的罰鍰問題。並且,對於申請歇業的機構,也要將原本收容的長者妥善安置,否則也有老福法第50條第1項的罰鍰問題。而本案中,已經歇業的機構,卻仍收容長者,並且還讓長者餓到要拍窗戶呼救,姑且不論長者身體是否受有傷害的刑事責任問題,在行政方面,已經有前述處罰規定的適用了!各位經營老福機構或長照機構的看官們,可千萬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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