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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釀禍!一輛轎車要開車門時,未先看後方有無來車,一輛機車就這麼衰的直接撞上摔車,騎士因摔傷而三個月無法工作,不幸中的大幸是沒被後方來車輾過,否則就不只三個月無法工作了。另外一個案例就沒那麼幸運,有位代酒客駕駛的男子,同樣未注意後方即開啟車門,一名女騎士撞個正著,彈飛至內側車道,不幸的是後方一台公車就這麼輾過,其緊急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
  根據統計發現,平均一年都會發生超過三千件因未注意後方就開車門而致人死傷的案件,於是去年底立法院修法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這只是行政責任而已,同時可能也有刑事責任
  這類肇事案件層出不窮,新聞不斷報,不幸不斷產生,不禁讓人質疑,開門前先看一下後方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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