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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良維,新聞說大跳電是因為按錯開關,以前常聽到電梯要上下樓按錯開關,原來台電機器還可以按錯,台灣飛彈、跟發電機開關要很小心,常常會按錯,不過因為停電受損可以向台電求償嗎?
一、 可以國賠?台電不是政府機關,供電契約是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所以不行。
二、 台電違反供電契約,所以要賠?契約沒說台電一定要供電:
1、 原則上,供電契約會有一條約定:「本人已明瞭本供電契約之內容已詳載於貴公司營業規則及電價表,經詳閱上項內容後,願依其相關約定用電,請惠予供電。」
2、 台電營業規則第9條:「本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本公司之供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本規則與本公司電價表為內容。
3、 營業規則第38條:「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時,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台電可以停止供電。」
4、 所以除非能證明台電有過失,沒有善盡管理的責任,否則不容易求償,實務上有沒有善盡責任,依據營業規則,實務上例如電纜被蟲咬,是不能怪台電的,而且第38條規定:「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用戶應視各別需要,自備適當之 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三、 侵權行為,台電做錯事,不小心弄停電,要賠嗎:
必須證明台電有過失,但是依據營業規則,相當不容易,而且損失也很難去證明。實務案例,婚宴跳電,造成餐廳損失,但是法院認為損失是營業權,而營業權,依其內涵係指企業構成部分、組織與顧客、商品、勞務,及與資金供應者的關係等,其內容經常變動,客體難以具體化,欠缺權利所應具的社會典型公開性,核屬被上訴人營業之經濟上利益,自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指權利。
四、 復電後電壓過大,導致電器壞掉,可以求償?穩定的電壓是電力公司責任,但是應該要證明有電壓異常。

相關規定: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3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一、奉行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時。
二、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時。
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
四、電源供應不足時。
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
前項第一款停止供電,本公司係依該法令主管機關通知,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其餘各款除事前無法預知之事故者外,應酌情預先以新聞媒體發布或各別通知。
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用戶應視各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39條:「本公司依前條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二、三、五款停止供電時:(一)電力、綜合用戶,1.高壓以上用戶,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基本電費千分之三。其停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1)每次停電連續超過六十分鐘時,每滿六十分鐘按一小時計算,其尾數不及六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2)每次停電連續未滿十分鐘時,概不予計算;連續滿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時,概按一小時計算。2.低壓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表制用電基本電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1)每次停電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時,每滿二十四小時按一日計算,其尾數不及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2)每次停電連續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概不予計算。(二)電燈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表制用電底度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1.每次停電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時,每滿二十四小時按一日計算,其尾數不及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2.每次停電連續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概不予計算。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停止供電時:(一)電力、綜合用戶,按停電時數,表制用電每小時扣減基本電費千分之三,包制用電每小時扣減包制電費千分之三。其停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1.每次停電連續超過六十分鐘時,每滿六十分鐘按一小時計算,其尾數不及六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2.每次停電連續未滿十分鐘時,概不予計算;連續滿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時,概按一小時計算。(二)電燈用戶,按停電次數,表制用電每次扣減底度費百分之四,包制用電(夜間供電者除外)每次扣減包制電費百分之四。三、受低頻電驛控制之特高壓用電用戶,如低頻電驛動作,按動作次數,每次扣減基本電費百分之三。四、限制用電時,在限制用電期間之基本電費按實際用電最高需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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