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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在PTT發文表示自己要搭高鐵從台中去台北,學鄭捷把台北捷運車廂的人都殺光,再放火燒死捷運站所有人,其更透露自己的姓名,表明自己是一名就讀某國立大學外文系的學生,甚至還留下自己家裡地址與網友嗆聲,此文一出引發網友們恐慌。警方循線找出一名大學生,然而調查後才發現原來該名大學生的帳號遭盜用,密碼已被改過無法登入,其實並非其發文,盜用者發文IP看似於日本的某縣,實則於臺灣的北部。
  發文者的行為會構成什麼犯罪呢?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51條有明文。除了以刑法以外,也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又決意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就已成立本罪。而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通常比較輕微的會用社維法來處罰,較嚴重的當然就用刑法。
  這種事尤其在近來隨機傷害殺人案以後更多,一下高雄捷運一下台北捷運都受到威脅,不論這種心態是出於吃飽太閒的惡作劇,抑或是認真想模仿,別以為你只是動動口或敲敲鍵盤而已就沒事,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就是有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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