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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某醫院D醫師,結束巡房準備去門診,經過病房走廊,發現N女護士剛好從對向迎面而來,D醫師轉身回頭,用手上夾著巡房單的塑膠板朝護士的臀部拍了一下,還說了聲「加油!」N護士嚇了一跳同時喝斥D醫師,認為心靈受創而提出刑事告訴。D醫師抗辯說是不小心碰到對方,說「加油」是希望鼓勵女護士,並沒有意圖性騷擾的意思。檢察官偵查後,將D醫師依性騷擾防治法提起公訴。

  依據性騷擾防治第2條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對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性騷擾的文字構成要件定義或實務判決意旨,好像講得很明確,實際上卻很空泛及抽象,例如說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調戲而不舒服等,標準要如何介定?因人而異。因此,在適用該要件之際,應斟酌現場及當事人各方等要素作仔細的判斷,以免失之過寬或過嚴。

  一般性騷擾可能只是行政罰,依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可能被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嚴重一點就會構成犯罪,依同法第25條規定,如果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像本案醫師拿物品去觸摸N護士的行為,檢察官認為是有意圖性騷擾而觸摸其臀部的行為,不採信D醫師不小心的說法。實際上,客觀上是不小心或是故意行為還容易判斷;但是,行為人主觀上到底有無性騷的意圖?或是出於開玩的意圖?或是出於惡作劇的意圖?或是其他意圖,外人根本難以論斷,此故,異性類似擁抱或觸摸臀部等行為,常常被認為是性騷擾的類型,有時卻可能是一種誤會。只能說,與異性有身體接觸時,千萬要注意以合於社會常理及禮儀的方式為之,否則被誤會時,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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