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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兩個颱風過境,各縣市宣布停班停課,但這是對於公教部門,至於私部門來說,勞工可以主張有「颱風假」嗎?

  其實這個問題很久了,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規定所謂「颱風假」的概念,而是政府自己訂的一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內規,算是一個行政規則,不對外發生效力,除非勞雇雙方有約定出勤放假比照公部門辦理。不過,因為勞動部有制定一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雖然不具有法律授權,依行政程序法來說,頂多算是行政指導,不對外發生拘束力,但有些實務判決會認為這就是允許勞工在政府已經放颱風假的時候,可以拒絕出勤,雇主對於未請假的勞工,也不能記曠職,換句話說就是有颱風假,但上述要點認為,這時候雇主可以選擇繼續給付勞工放颱風假時的薪水,或是不給薪水。

  但如果勞工在颱風假當天仍然有上班的時候呢?有沒有加班費呢?對此,實務上有判決認為,雇主要證明勞工在颱風天出勤的情形,是出自於自願,如果不行,這時候對於颱風假上班的勞工,雇主就要給加班費,高等法院有個判決就這樣說:「依臺灣目前社會現況,勞工於颱風日本得停止上班,即如被上訴人所言其未到並不算曠職,勞工冒風雨交加之生命危險上班多係出自於雇主之要求,此時雇主抗辯非其要求而係勞工自願上班,即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並未能舉證明上開颱風日非其要求而係上訴人自願上班,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加倍給付該二日之延長工時薪資,應屬有據」。

  當然,在消費者來說,颱風假最好是自己能放假,但是別人沒放,所以去吃飯和玩耍的地點,照常營業,只是總要有人上班,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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