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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來大家對於竊盜、侵占等等、以及其他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名,都覺得不能夠上訴到最高法院,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就是這樣規定的,讓明明是可以三審救濟的刑事案件,在許多罪名上,卻是二審就定讞了,受到學者不少批評。但最近有個大法官解釋,卻推翻了這個概念,認為如果是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要讓被告可以上訴最高法院,至少對於有罪判決有一次的救濟機會。
  大法官(752號解釋)的理由,在於他們認為「……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這一點也是符合兩公約施行法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規定,應屬例外得上訴第三審請求覆判之案件」,在最近也已經有實務界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到這一點,而大法官就乾脆這次是解釋中大開方便之門。
  當然,更基進的論述,是會認為對於一審無罪的判決,原則上不能夠上訴第二審,而有任何改判有罪的機會,例如美國法就是這樣規定,但目前台灣的速審法,頂多只有對於一、二審皆無罪的判決,才原則上非違背判例等理由,限制上訴第三審,當然這種論點在台灣可能還過於陌生,一般人無法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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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 第三審 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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