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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彰化有位沒錢的女子,因其本身沒有一技之長也無其他得以維持生計的能力,只好以女人最原始的本錢來養活自己,饘粥餬口。兩年前,其同母異父的妹妹輟學後至彰化投靠她,經濟狀況本就困窘,多了個妹妹更是雪上加霜,於是她將正值二八年華的妹妹一起拉下火坑,親自機車接送,以一次五百元的代價仲介妹妹賣淫。後來妹妹也因此懷孕生產,由於是未成年,醫院向警方通報全案才曝光。法官考量其有悔意,亦無以強制手段逼迫其妹為性交易,判處十個月有期徒刑。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一項有明文(該法原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法第233條第一項亦有類似規定,意圖使未滿16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依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當然就是適用前者。不過你或許感到困惑,刑期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怎麼會法官最後判十個月呢?除了她本身有悔意外,法官也考量女子本身的狀況亦屬弱勢,情可憫恕,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於是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十個月。
  總覺得會有這樣子狀況的孩子,八九不離十的有個不太有溫度的家庭或不太具責任感的父母,這對姐妹的處境頗令人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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