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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楠梓有一蜿蜒崎嶇的地方,俗稱楠梓百慕達,一名女子騎車行經該處忽有水泥塊從天而降,先砸中大嬸機車龍頭,又砸向其胸口、腹部,導致其胸、腹部擦挫傷,幸就醫後性命無礙。大嬸、員警與養工處下包商至現場勘查,包商表示水泥塊確實是自楠陽陸橋的女兒牆剝落,橋墩亦有多處受損,數公尺長的鋼筋就暴露在外搖晃。包商主任建議大嬸可向高雄市府提出國賠。養工處表示,陸橋每兩年會進行一次的結構檢測,最近一次係於今年三月,如證實大嬸受傷乃肇因於橋樑維護不周,將與其協商賠償事宜。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不過在本案例中,陸橋屬於公共設施,適用的是同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共設施建造以後未妥善維護,導致發生瑕疵而欠缺原本應具備的安全性,即為管理欠缺,且人民所受的損害與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上都具備才算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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