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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在一間專門進口斗篷披肩的貿易商任職商品開發助理,卻在任職期間,在自己經營的臉書網站貼上公司販賣的商品連結網址,並稱這間公司網站所販售的圍巾與她的一樣,但公司賣的為中國製,她賣的則是正韓商品,一條也才290元,其與販賣同類商品甚至削價競爭,公司因而受有損害。該女子事後已獲公司原諒,台北地院依背信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四萬元,緩刑兩年。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即為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要構成背信罪必須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倘若只是因為處理事務時有疏忽,怠於注意,導致其事務產生不良的影響,這就純屬處理事務的過失問題,既然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即屬缺乏主觀的不法構成要件,縱使有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也難以背信罪論處。附帶一提,背信罪還有一個特點,必須具備某些資格始能成立本罪,若是不具備該特定資格,即無法成立本罪;這裡的資格即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白話一點來說,可不是隨便一個阿貓阿狗這麼做都能構成犯罪,通常受任人或公司的員工等,較容易被認定具備此身份。
  現在由於社群網路發達,要賣東西也越來越方便,臉書就是個超方便的販售平台,一堆賣東西社團,我個人也在臉書社團賣過東西。只要你賣的不是跟你所任職的公司賣的商品雷同,當然就不會有任何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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