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布痞與行政大樓.jpg  

  過往,流行一種促銷手法,就是消費者提供推薦名單換取優惠的活動。實際上,朋友同學的名字地址可別亂亂給,小心違法被判刑。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王先生到某家健身俱樂部,欲瞭解課程內容及相關活動,該俱樂部職員向王先生表示,如果能夠提供五名推薦人名單,就可以享受優惠價格。後來,這位王先生沒有吿知另一位研究所同學,而將其研究所同學的名字和電話填載於推薦名單上,之後健身俱樂部打電話給該同學,欲電話推銷其參與俱樂部的活動,這位同學質疑俱樂部違法持有自己的電話,乃提告王先生及健身俱樂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檢察官調查,認為王先生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認定違反個資法,但考量雙方和解乃給予緩起訴分。此外,該健身俱樂部在推薦名單上,因為有註明須經被推薦人同意才能提供個人資料,健身俱樂部職員被認定不知道王先生未取得對方同意,乃給予不起訴處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例如,像是為了急救當事人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是像同學通訊錄是作為同學聯絡用的,不能拿去給廠商換取優惠,否則會被認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假若違反上述規定擅自使用他人個資,將他人電話提供給廠商,依個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切記,未經他人同意,千萬不要將合法知悉他人之電話地址提供予廠商,作為推薦名單來換取優惠價格,就算是同學朋友也是一樣,這樣的優惠代價,可能會被認為是不法提供他人個資所換取的不法利益,可別因小失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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