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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個新聞提到有被害人駕駛主張自己是綠燈直行,卻被救護車撞到,訴請國賠的案例,但法院認為不用賠償的案例。理由是本來看到救護車就應該要讓道,所以救護車沒有過失。
  這個故事的起源是在2015年時,原告即被害人晚上開著車過十字路口,因為眼前的號誌是綠燈,當然也沒細想就開過去,又因為開車的時候音樂開很大聲,沒注意到有台救護車左轉,所以就被撞上了。開救護車的消防員則是抗辯當時有開鳴笛和警示燈,因此信賴其他用路人都會讓道,沒想原告還是繼續開過十字路口,所以才會撞上。法院審理相關資料後,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可說給予救護車優先路權,是其他車要讓路,不是救護車要讓其他人。而當時就算救護車煞車,還是會撞上原告,因此縱然盡相當之注意亦無避免車禍發生之可能。最後認為救護車和駕駛都沒有責任。而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後來也都維持一審的判決,判決原告敗訴確定。
  這個新聞告訴我們,開車雖然可以聽音樂,但可要注意來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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