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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六月有一位張姓男子擅自闖入別人家後院,屋主發現後上前質問,過程中發生爭執、拉扯,屋主將擅闖他家的張男毆傷,張男提告傷害。屋主稱自己當下太緊張,雙方有拉扯但他未出手打人,辯護律師也說是張侵入住宅在先,屋主只是出手防禦,乃正當防衛;然地院認為,張男傷的不輕,兩側顴骨均有紅腫,屋主防衛過當,判處屋主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兩萬五千元,全案可上訴。
  又是個防衛到底正當還是過當的案例。張男先闖入別人家的後院,若是這個後院有圍牆,構成附連圍繞的土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這時候可能就有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侵入住居罪,對屋主及其家人的住居安寧法益造成了不法侵害。然而,防衛行為僅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為已足,倘若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即屬防衛過當。法官是認為住居安寧法益固然亦受到刑法所保障,惟仍不及身體來的重要,其保障密度自然不如身體法益,屋主為保護自己的居住安寧而將人毆傷,即屬防衛過當。附帶一提,若非現在不法侵害,而是侵害已經過去的報復行為,以及無從分別哪一方是不法侵害的互毆行為,都是不可以主張防衛權的。
  究竟防衛行為有無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以不法侵害者的攻擊方法和情勢緩急,由客觀上審視防衛權利者的反擊行為,是否屬於必要來決定。說真的,這種判斷上會因人而異,不同個案上在判斷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果也一點都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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