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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喧騰一時媽媽嘴咖啡店命案,員工謝依涵下藥迷昏客人再加以殺害,刑事判決殺人罪定讞,民事判決老闆要連帶賠償368萬元。民眾不理解老闆刑事無責任,為何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8條規定,雇主對員工職務上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經常寬鬆地認定「僱用人」標準,例如單純靠行計程車或張貼醫院標誌的救護車,就算計程車行或醫院,與車主間毫無僱傭契約,照樣認為車行或醫院要負連帶責任。實務也經常寬鬆地認定「執行職務」的標準,像是老闆租房子給員工當宿舍使用,員工在宿舍燒炭自殺,房屋變凶宅的跌價損失,就算老闆抗辯無法監督員工不自殺,法院還是判決僱主要連帶賠償。

  爭執重點經常在於員工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到底是否在「執行職務」?實務以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都算執行職務。媽媽嘴案老闆連帶賠償爭議點,在於店內下藥店外殺人行為,與咖啡店的工作職務有何關係?老闆辯稱殺人是員工個人違法行為,不在老闆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上行為」,顯然法院不同意如此抗辯。不過,在其他案例,例如常見之金融證券業業務員盜賣股票情形,法院卻曾認為「個人不法行為即不屬於執行職務」,就曾有法院判決認為業務員「冒領及盜賣」客戶股票行為,與營業員的職務並沒有客觀上關聯性,純屬個人行為,而免去雇主賠償責任。

  也曾有期貨交易案件,受僱人違反金融相關法令規定,侵吞客戶交易款後潛逃出境,被害人也對期貨經紀公司之僱主,提起民事連帶賠償之訴,最高法院也援引前述「個人不法行為」的觀念。

  依前標準,員工對客人下藥之謀財害命行為,到底與擔任媽媽嘴員工之咖啡店員工職務,有什麼「客觀上的關聯性」?為何不能引用前述個人不法行為見解呢?類似讓雇主免責之見解,在法院實務確屬少數。大部份情形,法院多基於「被害人保護」、「風險分散」、「雇主指揮監督可能」或從「員工執行職務獲利」等等,要求雇主對被害人負責任,就算雇主盡可能舉證無預見員工不法行為,或無控管違法之可能,還是難逃僱主連帶賠償責任。免責判決鳳毛麟角,法律人認知媽媽嘴老闆負起責任,有一定道理。

  現存侵權行為法實務,對於老闆並非友善之情況下,雇主除了加強內部控管及尋求個案得以抗辯員工個人不法行為之策略外,投保員工責任保險,分散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的風險,也是一種方法。此外,有些金融業要求員工家屬簽立人事保證,亦屬類似作法。然而,法院或可稍微改變以往見解,勿死板板認為員工犯錯,雇主一定要負起全部責任,或可以民法第188條所定之「衡平責任」機制,僅要求雇主負擔部份成數賠償責任。如此一來,可兼顧被害人保護,又不會令雇主負擔過多的責任,才是比較彈性而合於情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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