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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子遊》。前幾天有個逆子新聞,兒子因為爭產問題,竟然在家中引爆瓦斯,還阻擋父母逃生,父母親因而重傷,送醫不久後相繼不治往生。母親在院期間多次告知前來探視之其餘子女及親友,拒絕將財產留給該兒子。母親過世後,家屬依照遺願向法院提出該兒子喪失繼承權之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該逆子確實對父母精神、身體構成重大虐待,且故意致父母死亡,該逆子雖亦因傷勢嚴重去世,仍判定其喪失繼承權,其配偶不得再轉繼承。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這是絕對失權事由,只要符合上開規定「絕對喪失繼承權」。看到上面這樣的例子,社會普羅大眾應該很少人會對此條款持反對意見,連自己父母親都能如此冷血的蓄意致死,嚴重背離人倫,若還允許其繼承遺產,實在沒道理可言,也將嚴重違背被繼承人之意思。

  而喪失繼承權之規定,除了上述該條款外,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第3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皆屬相對失權事由,雖然喪失繼承權,但可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另外民法第1145條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則為表示失權事由,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才會喪失繼承權。

  但何謂「再轉繼承」?可能就需要稍稍解釋一下。再轉繼承,也就是繼承權的再轉,指的是繼承事實發生後,繼承人於不久後也往生,此時由該繼承人的繼承人來繼承之。舉例來說,A往生,繼承人有B、C、D,不料C因為悲憤過頭,三日後也跟著往生,留下C的老婆及兒子,這時候辦理A之繼承時,由B、D各繼承1/3,C那份則由老婆及兒子繼承,此即為再轉繼承。

  錢財,導致的人倫悲劇,社會新聞似乎經常上演,上述喪失繼承權事由其實或多或少也都與錢財有關,如何處理家庭間關於金錢之難解問題,考驗著每人的智慧,深思、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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