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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大嬸去年在超市購物時,試穿著一件男裝外套,再將自己的女裝外套穿外面,賣場員工發現她裡面試穿著的那件男裝外套並未付錢,懷疑其欲偷竊就報警處理。一審法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不過這名沒付外套錢的大嬸當然不甘心就提了上訴,她認為自己常到超市購物,有時也消費了不少的金額,著實沒必要偷一件四千多元的外套,二審則大逆轉,大嬸拿出了有利己的醫院證明,其患有嚴重的睡眠呼吸中止症、輕度認知功能障礙等病,表示當時的自己是微睡眠狀態,喪失記憶力,不知自己身著未付帳的外套;與大嬸熟識的菜販也說她常買菜卻忘記拿,法官因而判她無罪。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上關於責任能力之規定,不外乎是對於行為人期待可能性的要求,前開法律之規定,是指行為人在做犯罪行為時,由於自己本身的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等因素,而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控制能力(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期待可能性,法律明文定其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既已否認其犯罪能力之適格,自亦無所謂意思活動之可言,不具期待可能性,因此就會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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