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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的八里雙屍案,死者母親和兒子提告咖啡店的老闆等三人應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老闆等三人的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皆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但二審法院判決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日前這則判決並被最高法院維持,全案定讞。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被害家屬主張謝依涵是利用在咖啡店工作之便,於執行職務時殺害張翠萍,且老闆呂炳宏等三人未善盡僱用人選任及監督之責,亦未盡相當注意義務。一審法院的見解則是認為,雖然謝女迷昏被害人的行為是在咖啡店內,將藥物參入飲品內讓其飲用,固然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但此時其生命權尚未被侵害,真正致死的時間點是在紅樹林內以水果刀刺殺,因此殺人行為已非於咖啡店內,非執行職務時所為,亦非利用職務之行為;再說,侵權行為人所為的是事先計劃之殺人行為,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故呂等三人不需連帶負賠償之責。

  然二審則認為,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客觀上足以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即使是為自己利益所為的違法行為也一樣,所以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行為,再來就是法院認為媽媽嘴老闆等三人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可以看出主要爭執的點大概就是是否執行職務時所為、利用職務之行為、僱用人已盡相當之注意與否,這個判斷可能就會因人而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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