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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主張自己妻子十年前因滑倒致頭部撞傷,至某大醫院急救,醫師僅為妻子注射止吐針及破傷風預防針、做X光檢查,當日深夜妻子突然昏迷不醒,醫師方做斷層掃描,發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後有緊急開刀將血塊清除,妻子卻未再醒來,十個月後即過世。丈夫與子女對醫院及三位醫師提告求償一千兩百多萬元,一審判賠六十萬元,二審改判前庭長與子女全部敗訴,然而最高法院卻認為要判斷醫師在醫療糾紛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應考量有無盡到”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不同醫院依其醫療能力所具備之醫療水準會有不同之注意義務,因而台大醫院與一般小診所之注意義務即有所不同;再者,醫療專業不對等,倘若難以證明因果關係,則由醫師負擔舉證責任,目前全案已發回高院更審。
  認定有無過失之標準,通常是以行為人有無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意。然而,醫療行為具極高度之專業性,在面對醫療糾紛時,法院常以「醫療常規」作為判定符合注意義務與否之依據,即一般醫師遵循之醫療行為模式,若醫師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推定其符合注意義務。我國最高法院此次對於過失之判斷所提出之「醫療水準」即是日本實務界所採,畢竟設備完善之大醫院、醫學中心與一般小診所不同,自不應以相同之注意義務要求之。國外亦有採取「理性醫師標準」作為判斷過失有無依據,此與醫療常規之判斷標準相較,提高了醫師的注意義務。
  立場不同意見也就不同,醫界自然不希望醫師之注意義務提高,病方則會希望醫師應該盡到較高之注意義務,至於應採取何種標準以判斷醫療行為過失之有無,就不予置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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