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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件特殊的司法車禍案例,新聞報導,一名七十歲左右的林老先生開車時,突然肝硬化發作而陷入昏迷,因此導致車輛失控向右偏離車道,被害人林女士則在車輛右前方的路邊行走,沒有發現後方有車輛失控,乃被撞及而過世。
  關於行人要靠右走或靠左走,再度引發關切及討論。交通部主管機關則表示,交通法規並沒規定行人一定要靠右走,只有規定行人應靠邊走,並謂靠邊及面向對向來車行走,比較安全一點。因為能觀察到對向來車的狀況,若背對來車行走,無法就危險狀況作立即反應,本案就是因為無法知悉後車朝自己方向撞來,以致於發生悲劇。
  地檢署後來認定林老先生涉嫌過失致死罪,因為伊患有肝硬化等疾病,雖醫生囑咐林老先生的身體狀況已不適合開車,林老先生仍執意要開車,始發生該次突發性的意識不清後陷入昏迷,而失速向前撞及右前方的被害人,應有過失。後來,被告與家屬以550萬元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檢察官乃給予被告職權不起訴處分。
  何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呢?就是說某些輕罪或特定之罪,符合一定要件情況下,僅管構成犯罪,考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檢察官得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例如與被害人和解、輕微之罪、學生犯罪等等。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本案例之過失致死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之要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此故,檢察官斟酌刑法第57條之相關情狀,例如屬過失犯罪,而且就犯罪之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等。所以說,本件綜合上述相關法條要件,檢察官於符合職權不起訴處分要件情況下,給予林老先生不起訴處分,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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