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布痞去紀念館-6.jpg  

  將300元的易付卡賣給詐欺集團,可否主張不知、不是自己騙的而不負責任呢?最近有一件為貪圖小利,出賣易付卡門號而被判決賠償的案例。某位林先生將其易付卡門號出賣給第三人,賣得300元。結果這個門號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導致一位江姓婦人被騙走418萬元。
  就刑事責任部份,法院認為將易付卡門號出賣給第三人從事電話詐欺,就算出賣電話門號的人沒有親自從事電話詐騙行為,但是出賣電話門號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幫助行為。也就是說,詐欺集團得以使用該電話門號作為詐欺之行為,提供電話門號者就可能構成幫助犯。在該案例,騙子撥打電話給江姓婦人,謊稱是某醫院之人員、警官與檢察官,並詐騙說有人冒用江姓婦人之名義請領保險金,因此要求被害人配合辦案等語。江姓被害人信以為真,就在一星期內陸續將418萬元積蓄,以匯款或面交等方式,將款項給了詐欺集團。
  類似電話詐欺行為,因為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屬於加重詐欺罪。依據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所以說,出賣易付卡門號的林先生,並非構成一般的「幫助詐欺取財罪」,而是成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刑度是較重的。
  此外,民事責任部份,依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林先生為幫助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被法院判決要賠償林姓婦人被騙之金額418萬元。
  賣電話門號300元,卻害人家損失418萬元,最後還是自己要賠這四百多萬元。類似案例,一般人除了要謹記在心,還要隨時提醒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千萬不要將電話門號賣給他人使用,否則產生了不可預期的鉅額損害,用一輩子的歲月都賠不完啊!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