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 布痞打羽球.jpg  

  這二天,因為全聯福利中心似乎未經吳念真導演同意,而將其相片使用作為廣告DM的封面,引發爭議。諸多關於使用他人相片的法律討論,紛紛出爐。新聞報導指出,因為導演吳念真在臉書發文暗諷全聯福利中心,未經他的同意使用其照片,這樣的行為是否屬侵權行為呢?若相片是合法拍攝的,全聯是否有權使用呢?都涉及相關的法律議題。
  全聯也對外聲明,廣告出現吳念真導演照片及代言商品的相關文案,但卻未出現代言商品,表示為內部作業疏失,並表示歉意。對此爭議,可能的狀況,乃是否合法使用相片著作權或是肖像權之問題?這張相片的著作權歸屬何人呢?此外,是否可以在此廣告主張合法使用肖像權?然而,前述幾點可能都不是最重要的地方,假若該張相片原本是同意作為代言的相片,但是否超出原本的代言範圍?才是本案的重點,也涉及了公平交易法的廣告相關議題。
  抽象而言,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肖像權也是其中保護的對象,因此,依實務判決見解,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59號判決意旨:「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該權利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所謂肖像人格法益之侵害行為,係指未經同意擅自作成或公開肖像而侵害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而言。」
  在此案例,新聞轉述智財局官員受訪之看法,認為著作權屬於拍下照片的創作人,而非吳念真本人,因此討論的重點就落在了是否合法使用肖像權的問?換句話說,取得相片的著作權,對於該著作權得合法使用,但是原初被攝入相片的當事人與著作權利人,如何約定著作權內的肖象使用範圍,可能也是本件的重點之一。
  因此,關於類似情形,著作權人與被拍攝者,若有合法拍攝的權源而取得相片著作權時,同時也要注意與被拍攝者約定該相片可以使用的範圍,以避免被認定即令取得著作權或授權,但是可能被認定肖像權使用爭議緣故,而限縮使用範圍或是造成相關爭議,就會有許多的想像空間了,再來,還是實實在在依據原本相片代言的內容來作廣告,才能避免類似的糾紛呀!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