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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聽障朋友在臉書PO文,他到知名連鎖手搖飲料店兼職打工,應徵時即已說明無法接聽電話,之後仍遭老闆逼電話接單,且威脅若不成功就要炒他魷魚。無奈之下他只好將電子耳的靈敏度調高,接了五通電話,然最後兩通真的聽不清楚沒接到單即遭解雇,其控訴老闆有就業歧視,故意刁難且將其解雇。他表示一個人的弱勢,並不能成為他在這社會不適任的理由,希望台灣企業都要學習,建立友善就業環境,別再有歧視身障者的行為。姑且不論本件雇主與聽障朋友的糾紛最後如何發展,在現在這個民主平等社會,避免因故歧視他人,友善對待身障朋友,是任何企業應有的責任。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5條第1項有明文。該法之宗旨係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倘若業者真的因為聽障生接聽電話困難,致客人取消訂單而將其解雇,則與上開就業歧視禁止之規定有違,自可依第65條開罰。

  我們現在時不時就會聽到求職遭老闆、主管以貌取人的事件,例如有些企業會先把履歷沒有照片或照片看了不順眼的應徵者在第一階段就先刷掉,不會請他來面試;或是年紀較大的人、滿身刺青的人等找工作確實會比較容易碰壁,這些也都是一種在職場上似乎無法避免的歧視。即使就業服務法明文禁止各種歧視,但也很難真正杜絕職場上諸如以貌取人的狀況發生,就算他是因為你年紀大或是有某方面的障礙不錄用你,他也總會有千百種聽似合理的理由來解釋。只有人們真正有同理心,能易地而處的為他人想,這些歧視的狀況才不會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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