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布痞打羽球.jpg

  台中有位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在上個月學校晚自習後就未返家,其遭該名登山女領隊帶走近一個月的時間,音訊全無,家屬焦急報警協尋,終在花蓮天祥逮捕下山買日用品的女領隊,然其態度相當不配合,不願供出少女所在的確切位置,干擾警方辦案,少女終為警方所尋獲,領隊則因涉嫌略誘罪遭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為略誘罪;以被誘之人初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之意思,因受人引誘始脫離者,方可成立犯罪,若非因他人引誘,而是有其他因素,縱使脫離家庭,亦不符本罪之成立要件。這名領隊將少女帶走近一個月,顯見有使其脫離家庭之意,且其實已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範圍內,而與親權人完全脫離關係。若是以詐欺等不正當的手段違反被誘人之意,使其脫離家庭而置於己之實力支配下,此為略誘。然而本案例當中,領隊表示他和少女準備隱居山林,警方找到少女時她還一度拒絕下山,領隊可能反駁是少女自願和他走的,他並未違反少女意願,不過這有一個問題,由於少女未滿十六歲,即使女領隊有得其承諾,並未以不正當手段違反其意思,仍以略誘罪論。
  有人謠傳該名女領隊實為男兒身,男扮女裝來著,但這真假與否,不是重點,因為法律之前男女平等,都應該受刑事偵查,以確認是否有犯罪嫌疑,但是杜絕這種狀況發生的辦法,就是別跟陌生人走,不論對方是男生還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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