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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在去年通過一例一休與加班費等勞基法修正案後,有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特別是加班費的標準太高,打算在地方議會通過自治條例,自行規定當地要適用較低的加班費。但其實在自治條例明顯牴觸法律的時候,根本就是不生效力的,地方政府可說是在做白工。

  所謂的「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的規定,位階上低於中央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一旦有明顯牴觸的地方就會無效,這一點無論是在憲法或大法官解釋歷來對於地方自治的見解早有提到,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也有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過往就有經驗是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地方自治團體所通過的自治條例違法,所以拒絕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1條第2項核備的情形。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立法禁止買賣毒品,地方議會卻通過一個允許買賣毒品的自治條例的時候,就會因為牴觸中央法規而無效。在加班費的部分也是如此,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第40條對於加班費、休息日或例假日加班應如何計算、處理,都已經有明文規定的時候,地方議會就算認為這對雇主過於嚴苛,而通過一個計算標準較低、對於雇主較優待的自治規定,就會違反中央法規而無效。

  反過來說,如果地方議會打算通過一個更保護勞工的自治規定的時候,譬如說加班費的標準更高之情形,並不一定會無效,因為勞基法只是規定一個最低水準的勞動條件,如果地方政府想要提高這個水準,在符合地方自治的範圍,其實有空間認為是合於地方制度法的。所以,如果有人說加班費在某些地方的標準較低,有制定自治條例,所以可以違反勞基法的時候,可千萬別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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