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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件新聞說當事人游小姐駕車經過路口,綠燈前行與闖燈紅者撞擊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受傷,鑑定報告指稱游小姐無肇事責任,法院卻判決游小姐過失傷害成立,部份新聞媒體質疑法院判決。游小姐更氣憤向媒體表示,自己遵守交通規則綠燈通行,對方闖紅燈,為何對方可以提告?

  但是,被害人雖闖紅燈,仍要就游小姐是否有遵守交通規則,來論斷法其刑事責任。經查,根據本案判決指出,法官認定被告游小姐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不僅沒有減速做煞停之準備,還直接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因此,不採認被告所述只有二十至三十公里時速的抗辯,也就是認定被告有闖黃燈的行為,不是部份媒體說綠燈通行之事實。

  其次,判決也指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注意車前狀況是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能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如何判斷駕駛人是否有注意車前狀況呢?應綜合當時行車狀況的具體個案而論斷。於本件,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換句話說,如果搶黃燈是會失去通行路權的,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應提高警覺,不能說黃燈亮時,不顧一切的加速衝過去。

  此外,本案較特殊之處,是因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均認被告無肇事因素,法官卻不採信。亦即,法官參考當時現場的監視錄影畫面,並且比對承辦員警所製作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綜合車身長度、刮地痕等跡證後,認定被告是在交通號誌轉為黃燈後,才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故認定被告是看到黃燈號誌後,未減速也未注意車前可能發生狀況,而與闖紅燈的被害人發生撞擊。

  法官綜合判斷認為被告有搶黃燈的行為,並且認為鑑定委員會沒有斟酌監視錄影光碟、被告之行為情狀及其供述,所以不採納鑑定報告所謂被告沒有肇事責任的結論,而認定被告有搶黃燈的行為 就算主要肇責是被害人闖紅燈,因為被告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仍應負擔刑事責任。

  有時候,沒有參考原始判決內容,僅憑當事人陳述所為的新聞報導,可能有誤導民眾之情形。也就是說,若新聞報導質疑綠燈行闖到紅燈行的人,為何判決有罪呢?這樣的新聞報導,可能是沒有看過原始判決書所產生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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