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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新聞報導,太陽花學運知名人物劉小姐因為另案偽證罪,遭法院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但與一般人的認知不同的地方是,法院並沒有判決「得易科罰金」,請問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在所犯之罪,本刑最重超過五年的時候,是無法適用本項來易科罰金的,因此,在這個判決中,偽證罪最重本刑是七年,超過五年了,所以,不是法官不判易科罰金,而是法律沒有給予法官可以判易科罰金的空間。
  但難道劉小姐就一定要入監服刑嗎?其實,在法官沒有給予緩刑的情況下,仍然有其他方式可以不用被關,依照前述刑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就算不能易科罰金,只要刑度在6個月以下的時候,仍然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可以「易服社會勞動」,法官在判決主文中雖然不能這樣判,不過很多時候都會在判決書中提醒被告要向檢察官聲請。
  所以就算不能易科罰金,有些時候,還是不用被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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