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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立法院初審年金改革的草案,有一批不滿年金改革的退休軍公教就在立院外抗議,他們包圍了立院周遭要圍堵立委、官員們,身為他們首要目標的立委和縣市首長們自然是無法避免的被攻擊,有多人因推擠而受傷掛彩,友媒體記者也不能倖免的被波及,而可能遭到行政院追究事後之法律責任,就像是過往政府追究太陽花、國道收費員、大埔徵收案等等抗爭者之作法一樣。
  憲法第14條固然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乃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而憲法第11條亦有明文保障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集會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自由民主憲政之基礎。
  因此,任何抗議之社運成員,對他們所持的意見有主張、表達的機會,這是憲法保障人民表現自由的一環,經由思想、意見與資訊的自由交流,有助於個人理性的參與公共事務,更能維繫民主程序之運行。然而,當原本應該理性和平的抗爭運動變了調,可能就有法律責任適用之可能,此部分給任何要上街頭抗爭之人一點參考,在自己爭取之目的與可能負擔法律之風險之間,可要好好衡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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