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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女透過網路認識一名男網友,兩人相約吃飯,原本飯後要續攤,然女子欲先返家更衣,男子先載女子回家換裝,而女子換裝時將包包給對方保管,豈料,男子認為該女並非他的菜,遂趁機將其包包丟在旁邊機車的置物籃上,溜之大吉,事後女子發現皮夾內少了兩百元,怒告男網友侵占。男網友到案後否認拿錢,新北地檢調查,女子原稱皮夾內有一千五百元,後又稱有一千六百元,不確定自己原有多少錢,監視器亦未錄到男子有拿錢之舉,無法證明其有拿兩百元,遂予以不起訴處分。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335條第1項有明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為什麼這個案例當中討論的是侵占而非竊盜呢?由於女子將其包包交由男網友保管,此時包包是男網友持有,假設他真的將裡面的錢拿走了,從自己持有到把它變成自己所有,此乃典型的侵占。而竊盜不難理解,如果今天他們兩個去吃飯,男子趁女子去廁所之際,翻她錢包且將裡面的錢拿出來,這就是竊盜而非侵占了。因此,這兩條犯罪最大的差別在於竊盜罪是原本那個人還持有,你把他的持有變成自己的持有;侵占罪是原本就是你持有,但你只是持有他人之物,你把自己持有變成自己所有。
  是否有人心中跟我有相同疑問,妳才第一天跟網友見面竟然把包包丟給網友保管?莫非包包千斤重,上樓更衣帶上自己的包包很難?各位記得,跟網友見面千萬別把包包丟給人家保管,免得給自己找麻煩之餘也有可憐到無辜網友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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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