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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家餐飲店應徵條件只限女性,對於應徵者說:「我們不請男生」,結果被勞工局開罰15萬元,老闆們可要注意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啊!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男性求職者,打電話到一家早午餐店應徵服務員的工作,該店回覆「我們不請男生」,而拒絕該男性求職者。後來,勞工局接獲申訴受理後,由承辦人員喬裝求職者,對早餐店進行電話測試,果然發現該店直接回絕男性的應徵。雖然該店表示外場要穿裙裝,為了要統一服裝,所以只能請女性。不過,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認為求職者的性別與是否能勝任服務員工作並無關聯,因此認定該店以性別因素對求職者產生的差別待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再依同法第38-1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罰則是很重的啊!最終,勞工局以考量該店資本額較小,因此依行政罰規定酌減開罰十五萬元。勞工局並強調:「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勝任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必要,例如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限男性、女性內衣銷售員可限女性等特殊情況,否則不能任意設定條件,限制特定人求職權益。」至於,類似法律規定,是否合情合理,就見人見智了。然而,既然性別工作平等法有相關規定,老闆們一定要瞭解相關的法律常識,避免被罰。

  所以說,除非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老闆在設定應徵條件時,請千萬不要「限男性、限女性」,不然接到幾十萬的高額罰單時,就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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