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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他人沒有對己為性騷擾或偷拍之行為,卻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胡亂提出刑事告訴,會有誣告罪的問題,最近就有二件誣告性騷擾及偷拍的新聞案例。

  第一件是某位小姐搭計程車不慎遺落皮包,司機將皮包送交警方,警方通知這位小姐前來領取,小姐領回皮包後卻向市警局投訴承辦員警一直盯著她的胸部及下體,她還說當場有質問員警為何一直看她的胸部?並主張雙方發生言語爭執,並對員警提出刑事告訴。員警則表示,當天將皮包還給這位小姐後,當事人就到一旁檢視,並無性騷擾或爭執之情形。偵查時,經檢察官調閱派出所監視器,傳及喚相關證人後,於勘驗派出所監視器,發現員警與提告者只有發交遺失物時有短暫互動,並無所指言詞爭執之事。另外,在場人士也證稱當時並無異樣。檢察官最終由相關證據認定這位提告者是虛構事實,並非因誤會而提告,乃將這位小姐以誣告罪名提起公訴。

  第二件是情侶是否有偷拍性愛影片之問題,有位小姐指述,其前男友趁她酒醉神智不清整際,偷拍二人性交過程,因此對前男友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不過,前男友反駁指出,性愛影片是雙方交往恩愛時經過女友同意所拍攝,並說拍攝後還複製給女方,各自保留一份紀念,主張女方不甘心分手而誣告他偷拍。女方提告後,經檢察官勘驗影像,發現性愛影片是男方拿著手機拍攝,女方則數度直視鏡頭,並且面露陶醉無抗拒之模樣,所以認定女方是在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所拍攝,也是認定女方並非出於誤會而提告,應屬明知男方沒有偷拍之事實,而虛偽告訴,乃將女方提起誣告罪公訴。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的刑度蠻重的,因此,若出於讓他人受刑事處分之目的或動機,而胡亂虛構事實,則會構成誣告重罪。當然,客觀上若出於誤會或是非明知事實為虛假的情況下,所提出的刑事告訴,因為欠缺犯罪故意,不會構成誣告罪。誣告者有時出於憤怒,有時出於報復,有時出於無知無所謂的心態,或是其他各式理由。類似主觀上出於誣告之意思,所述客觀內容確屬虛假事實,就像前述二案例,檢察官發現提告者講的內容與錄影畫面並非相同,乃確認非屬誤會,因此將二人提起誣告罪公訴。下次要報復他人而提出刑事告訴時,請先好好想一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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