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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婦人紅杏出牆,在她婚姻關係尚存續中生下女兒,這名被戴綠帽的丈夫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然卻遭新北地院以女兒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故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且戶籍登記記載之父親是他為由,駁回其訴訟。該名被戴綠帽的丈夫不滿,上訴於高等法院,高院認為既從台北榮總之DNA鑑定中已然排除其與女兒間之血緣關係,且女兒亦已認父,判決結果原判決廢棄,確認綠帽男與女兒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這裡先講一個觀念,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兒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只要妻子的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那麼她所生的子女都會直接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所以就算你和你老婆皆心知肚明這是小王的孩子,但法律上也是這麼推定。主要是因為父子關係較無從由外觀家以辨認,是故民法以婚生推定之方式來建立法定的父子關係。這時候那烏龜一定會很賭爛,已經被戴綠帽了,客兄的小孩竟然還被推定為我的小孩。你放心,儘管法定父子關係是這樣推定的,然而真正的身分關係確立仍以真實血緣關係為主,因此當受婚生推定之結果違反血統之真實時,利害關係人當然有推翻婚生推定之可能,這就是「婚生否認之訴」。至於這裡的利害關係人就是那對婚姻不是太美滿的夫妻和子女。

  欸怎麼少了客兄?難道他不是利害關係人?法律為避免第三人濫訴而破壞他人婚姻生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客兄自然是被排除在外的,畢竟人家好歹還是一個家庭,客兄算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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