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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位小律師陪老闆大律師到地政事務所去辦登記業務,被地政人員質疑,奇怪,律師不是土地代書(地政士),可以代辦登記業務嗎?小律師雖然當下有點心慌,但是老闆大律師氣定神閒,表示當然可以!
  律師依照律師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可以看出所有法律事務,都是律師可以承辦的業務,就如同醫師可以處理一切醫療業務一樣,並且在同條第2項更明示:「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以避免有政府機關找律師的麻煩。並且,早在1996年連《地政士法》都沒有之前,內政部就有函釋指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未修正前,律師依律師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得以持憑律師公會會員證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內政部(85)台內地字第 8509365 號函),且制定《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
  當然,依照前述《聯繫要點》,律師在辦理相關登記業務上,仍然必須加入執業當地的律師公會(第4條: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之執業範圍應以律師登錄之區域為限),而律師公會也要把自己會內的會員名冊交給地政機關,以方便作業和管理(第2條:各地方律師公會應提供其會員名簿及磁片予律師執業轄區之地政事務所,其記載事項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會員證編號及事務所住址等,如有異動,亦同。各地政事務所應自行建檔以利核對。)
  順帶一提,律師事務所的助理,在法律地位上,也比照地政士的佐理員,這一點可以參照內政部的函釋:「……律師得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而服務其事務所之人,在律師指導下從事助理工作,應與地政士事務所之服務相當……」(內政部9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3799號)。所以,被問到律師能不能辦理地政登記業務時,當然是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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