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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當勞工有重大違法犯紀的情形時,原則上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就是得以開除員工不用給付資遣費的意思。但是,在某些情形,僱主若遲延終止,則可能喪失不經預告終止的權利。例如,僱主已經知悉員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本即得以開除,卻因待念情誼或是未予立即處理,則過了三十日,就不能再行主張了。

  此外,所謂勞動基準法所謂知悉其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是指有所確信的而言,若非確信只是起疑,時間無從起算,亦應瞭解。

  參諸最高法院104年度16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項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該所稱『知悉其情形』,係指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者而言。」僱主們,一定要瞭解勞基法第十二條關於三十日不經預告終止權行使的期間,實務上經常發生超過三十天才行使該權利的情形,反而讓不肖員工有機可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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