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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一新聞案例。某劉姓男子因為膝下無子,花了新台幣幾百萬元代價,透過仲介到國外買卵子,而且也找到代理孕母,生下雙胞胎男嬰。後來,經醫院發現異常向移民署報案,意圖營利而協助買卵子的陳姓仲介遭檢察官偵查,之後認定違法而依違反人工生殖法將陳姓仲介提起公訴。
  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了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我國制定人工生殖法,相關人工生殖、受術夫妻、捐贈精子或卵子、人工生殖機構等等,均有相當的規範,如果是為了營利而居間介紹生殖細胞及代理孕母等,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本案,劉先生欲以代理孕母方式傳宗接代,而陳男基於意圖營利之目的,居間介紹泰國籍女子的卵子以及商業代理孕母服務。後來,劉先在到泰國取出精子,與泰國籍女子提供的卵子以人工生殖方式形成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完成受孕,之後代理孕母入境台灣,在醫院產下雙胞胎男嬰。因為醫院認為異常,乃通知移民署專勤隊而循線查獲本案。陳男被依違反人工生殖法之「意圖營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提起公訴,此外,其營利之犯罪所得幾百萬元,應會被法院給宣告沒收。
  因此,相關人工生殖行為,還是要依法規辦理,否則會治絲益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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