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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家子王男2000年因追求張女不成,駕駛賓士車將她撞昏後狂砍一百多刀致死。其於母親勸說下向警方投案,自白犯罪,2009年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至今近八年仍遲遲未槍決;檢察總長認為被告是受情變之刺激而殺人,與預謀殺人有間,且其無前科、有悔意,其家人亦已支付被害家屬賠償金新台幣八百多萬元,顯見其尚不至毫無倫常、泯滅天良之地步,法院未調查有無教化之可能,判死刑與比例原則有違,13日提起非常上訴。當然新聞一出,外界批評聲浪不斷,諸如砍176刀也叫做可教化、根本幫助加害者等等的言論。且先不談論有無教化可能的問題,今天是要來簡單介紹一下何謂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顧名思義它當然跟一般我們在講的上訴不一樣(廢話嗎!不然怎麼叫非常上訴!)。其實最大的差別在於,當事人、檢察官、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等,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不服者,均能上訴於上級法院,但非常上訴之提出僅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是針對尚未確定的判決,而非常上訴是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由於判決已確定,是以提出救濟的門檻自然不若尚未確定的判決般低,必須是對於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始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某甲因強盜罪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甲只要賭爛覺得七年太重了,或甲的老婆覺得可以再判輕一點,就可以上訴救濟。那如果今天判處甲有期徒刑七年的判決已經確定了,甲還是覺得太重怎麼辦呢?原則上甲只能認命了,除非這個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之處,例如判決確定後才發現,原來甲當初是被刑求才自白的,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卻被法官當作判決有罪的證據之一,此時檢察總長即可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以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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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