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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勞基法去年進行大幅度修正後,可以看出越來越重視特休假的問題,除了對於未休完之特休假,即應依法折合加班費,不能再以「非可歸責於雇主而未休畢」的理由拒絕外,對於特休假的計算,到底要採取曆年制、周年制、會計年度制,都有不同的聲音。

  所謂曆年制計算特休假,就是不管員工是哪一天到職,特休假計算的週期一律是從一月一日計算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滿一年的部分就是按比例計算,舉例來說:員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企業採用「曆年制」算法,則員工可在2018年度獲得3天假之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率給3.5天,合計6.5天。會計年度制,當然就是從會計年度開始計算。

  但以周年制來說,就是員工何時到職,就是以到職日開始滿幾天,就依法有幾天的特休假。

  整體來說,周年制的計算對於員工比較有利,因為只要周年一滿,不用等到一月一月或是會計年度開始,就會有一整年度特休假,其他兩種都是按比例計算(反過來就是對雇主比較有利,而且比較好算)。舉例來說,在前述2017年7月1日到職的員工,2018年1月1日開始有3天特休,如果依照周年制,2018年7月1日開始又有7天特休,但如果是曆年制,卻只能按比例取得3.5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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