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 龍王福德宮.jpg  

  有名男子婚後的三年隱瞞自己已婚身份,對婚友社謊稱自己仍單身,婚友社替他安排相親,其多次與相親女子外出,甚至出入摩鐵遭妻子抓包。其妻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法院調查後發現,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離婚後女子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判決男子需給付女子三千萬元。

  夫妻結婚後可以約定要使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若都沒有約定呢?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有明文。雙方未以契約約定,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存在於法定財產制裡的制度,會有此制度是為公平起見,亦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使丈夫得無後顧之憂,全力拼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是以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不可歸功於對方而獲得之財產)外,妻子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亦然。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當然如果在婚姻關係中,對方並未對家庭有所貢獻的話,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你剩餘比較多,而另一半對家裡沒貢獻,拋家棄子還揮霍無度的話,你也不用擔心你還要給他剩餘財產的一半,因為法律是有這種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的規定;相反的,若你另一半對家庭的貢獻良多,他自然是可以向你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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