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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則新聞提到某地交通裁決所拿了張民眾檢舉照片,處罰某部車輛違規車違規停止線,佔用機車停等區的案件,竟然遭到法院撤銷確定的判決,令人嘖嘖稱奇。

  原來事實是這樣,該案原告車主在過十字路口準備右轉時,因為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太多,所以雖然是綠燈,但卻卡在機車停等區,轉不過去,不料有民眾隨手將這個畫面照了下來,提出檢舉,而交通裁決所看了照片,認為該車的確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之事實,交通裁決所認為,該車既然知道行人很多,就應該乖乖待在停止線後面,等到穿越道上都沒行人了,再開過去右轉,就不會發生卡在機車停等區的事情,因此處罰原告新台幣900元,雖然金額不高,但車主不滿自己遭到裁罰,繳了300元的訴訟費用,一狀告上行政法院。
  法院審理後,結果卻出人意外,直接認為裁決所用已認定原告違規的證據違法,所以不能使用,理由在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以科學儀器取證來舉發違規,這個「科學儀器」的種類是有限制的,原則上必須要是固定式,且有公告地點,例外對於十一種違規的時候,可以不用固定式的「科學儀器」。而這十一種違規,並沒有包含本案中所謂「未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的情形,裁決所使用的照片,是民眾隨手拿相機拍下來的,既不屬於固定式,也沒有在網路上公告設置地點,取得證據之方式自屬違法,所以撤銷原來的900元罰單。裁決所雖然不服,因此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依然被駁回,全案定讞。
  所以,在檢舉交通違規的時候,不是拍照給裁罰機關,就一定會成立,還是注意有沒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要件,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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