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jpg  

  有位民眾將三輛機車停放自家騎樓,遭人檢舉違規停車,警察在兩週內開了22張罰單給車主,其中一輛機車更是被開了18張罰單,遭交通局裁罰共一萬三千兩百元。車主以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為由向交通局申請裁決未果,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罰單,卻遭法院駁回。
  若違規停車,警察到底可不可以連續開罰單呢?警察連續開單有與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相悖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又依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換句話說,警察兩小時前開了一張單,兩小時後又有人檢舉你違規停車,警察依法是可以再開出一張罰單的。
  這條連續舉發的規定主要是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讓主管機關可以及時除去這個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所以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唷!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